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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陽市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公布時間間隔:2017-03-31 16:21:24 因素:咸陽市熱電廠新公司 打開網頁兩次:255
咸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咸政辦發〔2012〕109號


 
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咸陽市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派出機構、直屬事業機構:
      《咸陽市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2年5月4日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咸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12年7月26日       
咸陽廣大市民用建造集中供熱劑量控制暫行方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供熱能源消耗,推進供熱計量收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供熱計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熱方式的熱計量,包括熱源、熱力站供熱量以及建筑物(熱力入口)、用戶用熱量的計量。
       第三條 從事民用建筑規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供熱單位、熱用戶和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采用集中供熱的房屋,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集中供熱管理機構負責全市民用建筑實施供熱計量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各縣(市)集中供熱管理機構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市)行政區內民用建筑實施供熱計量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發改、住建、財政、質量技術監督、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供熱計量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新建建筑和進行節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須按照規定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實行按用熱量收費的制度。用于熱費結算的熱能表,應當依法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并通過安裝前的首次檢定;進口的用于熱費結算的熱能表應當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并通過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用于熱量分攤的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六條 供熱單位是供熱計量收費的責任主體,應按照供熱計量的工作目標積極推進供熱計量工作。物價主管部門要做好供熱計量價格的調整工作,以推動供熱計量工作。
第七條 集中供熱管理機構應加強供熱計量節能的宣傳和培訓,提高供熱行業的節能技術水平。對在供熱計量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二章 新建建筑供熱計量
 
        第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供熱計量工程的設計,并對其設計質量全面負責。
       第九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在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集中供熱管理機構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供熱計量設計文件進行審查,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
       第十條 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包含供熱計量內容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否則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簽訂合同,并報集中供熱管理機構備案。合同中應包含建筑物熱力入口,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技術指標、質量標準,明確建設單位建筑節能質量責任和供熱單位供熱計量裝置、溫度調控裝置的采購、管理責任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建筑物熱力入口和用戶的供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購置及安裝費用應納入房屋建造成本。
        第十二條 供熱單位應當采購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熱單位采購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
       第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當與供熱計量裝置和溫控裝置的生產企業或銷售單位簽訂合同,雙方就產品質量、售后服務、保修內容、保修年限、保修費用以及因產品質量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等事項在合同中約定。
合同約定的保修保換年限,供熱計量裝置應當不低于9年,溫控裝置應當不低于15年,并終生維修。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供熱計量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熱計量材料、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對供熱計量工程實施監理。對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會同集中供熱管理機構,加強對供熱計量工程施工質量的監督,對違反供熱計量強制性標準,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的,應責令改正。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包括供熱計量工程內容。建設單位組織驗收供熱計量工程時應當遵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得將沒有安裝或安裝未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首次強制檢定的供熱計量裝置和沒有安裝或沒有正確安裝室內調控裝置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 
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建設單位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采用集中供熱的房屋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熱計量措施等有關信息,在房屋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章 既有建筑供熱計量
 
        第十九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集中供熱管理機構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民用建筑和供熱設施建設年代、壽命周期、能源利用效率、供熱能耗以及節能改造成效,選定既有建筑供熱計量改造項目,并制定改造方案,經技術經濟論證后實施。
        第二十條 既有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包括:建筑物圍護結構節能改造;室內供熱采暖系統熱計量及溫度調控改造;熱源及室外供熱管網節能、平衡及熱計量改造。
       第二十一條 既有建筑實施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時,供熱計量和溫度調控裝置的選型、購置、維護管理等事項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市集中供熱管理機構應加強對供熱計量改造工程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并組織有關專家及國家承認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改造后的節能效果進行評價。
第二十三條 既有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費用應主要由房屋產權人承擔,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渠道籌措資金,加大對既有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的獎勵力度。
第四章 供熱系統運行與計量收費
 
        第二十四條 集中供熱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建筑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設計能耗指標以及供熱系統的能源利用率,對供熱單位能源消耗進行監管,對供熱單位負責人進行考核。
       第二十五條 供熱單位應按照供熱計量的要求,對供熱系統進行技術改造并實施供熱計量管理。
       第二十六條 供熱單位應依法做好能源消耗統計工作,并確保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第二十七條 供熱單位應逐步健全供熱計量戶籍熱費管理系統,建立用戶個人賬戶檔案,實現個人賬戶熱費網絡化管理。
       第二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與熱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中應包含供熱計量裝置和溫控裝置管理、維護、更換及供熱價格、收費方式、糾紛處理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供熱計量收費價格應依據國家發改委、住建部《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遵循合理補償成本、促進節約用熱、堅持公平負擔的原則,由物價主管部門制定。熱計量收費價格實行分類價格,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熱價和非居民熱價兩類。
        第三十條 熱計量收費實行兩部制熱費,由基本熱費和計量熱費兩部分構成。
       第三十一條 供熱單位應當以分戶安裝的戶用熱量表作為熱量結算點,進行分戶熱計量收費。
暫不具備分戶計量收費條件的,應當在小區熱力站入口安裝熱量表作為熱量結算點,熱計量收費采取用戶分攤的方法確定。
       第三十二條 集中供熱開始前,熱用戶應當預繳按建筑面積收費熱價計算的熱費,供熱結束后按兩部制熱價收費辦法及分攤結果進行結算。物價主管部門做好監督工作。
按兩部制熱價結算熱費,低于按建筑面積預收的熱費時,供熱單位應當向熱用戶退還差價;高于按建筑面積預收的熱費時,應當按實際用熱量計費。
       第三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當將熱用戶預繳熱費的20%存入專門的銀行賬戶,作為可能產生的退還熱費差價的保證金。
集中供熱管理機構、供熱單位和銀行應當簽訂資金監管協議,共同做好專項資金管理,在當期熱費差價全部清算前,不得將該資金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章 熱計量設施的維護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 小區內的供用熱設施(包括熱計量設施)由房屋產權人、房管、物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或協議進行維護。
        第三十五條 房屋產權人、房管、物業單位均可本著協商、自愿的原則,將其負責維護的全部用熱設施或熱計量設施有償委托供熱單位或經集中供熱管理機構認可的專業能源管理公司維護管理,代維費用額度由委托與被委托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六條 供熱設施中使用的熱計量器具應經過強制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過程中,如熱用戶對計量器具的準確性產生異議,可提出申請進行檢定,檢定費用由熱用戶墊付。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定,計量器具質量合格,則檢定費由熱用戶承擔,熱費按當前耗熱量進行結算。若熱計量器具的準確性確有問題,則檢定費由計量器具生產供應單位承擔,供熱單位以修正后的熱計量器具讀數為準重新核算熱費,按規定實行多退少補。熱計量器具發生故障時,故障之前的計量熱費按熱計量器具讀數收取,發生故障期間的熱費暫按建筑面積收取,熱計量器具修復后繼續按熱計量讀數計費。
        第三十七條 供熱管理人員在對供用熱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和室溫檢測等工作時,應當出示證件,熱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拆除、遷移熱計量設施。因情況特殊確需改動的,須經供熱單位同意后,聘請具有資質的專業單位施工,相關費用由要求改動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對私自拆卸、改裝、毀壞供熱計量器具或干擾供熱計量器具正常計量的熱用戶,供熱單位可以其最大用量為計算標準追繳熱費;情節嚴重的,供熱單位有權停止供熱并申請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六章 監督管理與處罰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新建建筑和進行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中有下列行為之一,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分戶獨立安裝供熱計量裝置、溫控裝置;
(二)明示或者暗示采購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供熱計量裝置和溫控裝置;
(三)組織驗收供熱計量工程時未遵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將沒有安裝或沒有正確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溫控裝置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罰:
(一)設計單位在新建建筑和進行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中,未按照國家、省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供熱計量工程設計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供熱計量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
(三)監理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和有關規程、設計文件對供熱計量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監理的。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采用集中供熱的房屋時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熱計量措施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集中供熱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選用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供熱計量裝置和溫控裝置的;
(二)未按照工程項目施工要求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溫控裝置的;
(三)未按照供熱計量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安裝供熱計量設施,使用不合格的供熱計量材料、配件和設備。
第七章  
 
        第四十三條 有關部門應研究制定本辦法的實施意見,合力推進民用建筑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工作。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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